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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1年6月7日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当地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突出重点,向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等倾斜,用于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
第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六)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提出中央对地方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分配意见报送国务院,并根据国务院审定意见,编制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年度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转移支付预算、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实际,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管理监督等工作。省级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具体管理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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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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