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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和彩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中央和地方管理实际,财政部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2年3月14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当地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避免资金重复安排。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没有革命老区县的西藏、新疆、青海和其他地区视情予以必要支持。
第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突出重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着力解决民生突出问题,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组织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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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21-11-26)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21-8-10)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6-8)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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