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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1〕5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关精神,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6月8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欠发达革命老区,是指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革命老区县,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结合实际在革命老区县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三条中央财政安排项目资金对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进行补助。示范区应当是革命老区县中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乡村全面振兴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乡镇或集中连片的若干行政村。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统筹实施示范区内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等。省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可依据示范区建设实际需要,确定资金使用具体范围。加大项目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等其他资金的统筹力度,同一项目不应重复支持。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公务用车及通讯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相关费用,弥补企业亏损和预算支出缺口,罚款、捐款、偿还债务和垫资,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以及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等。
第五条 项目资金按照示范区个数继续实行定额测算分配。根据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收入和乡村振兴任务需要,财政部统筹确定年度资金总额,会同国家乡村振兴局确定年度分省示范区个数和补助规模。
第六条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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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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