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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1)
(一)未被现有“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等类似培训计划有效覆盖;
(二)名额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推荐,教育部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根据如下遴选标准择优评定:
(一)优先考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及在学前教育、师资培训等方面有基础、有经验、有成果的单位;
(二)专家团队涵盖语言教学、学前教育、教育培训管理等领域,培训经验丰富、结构合理;
(三)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等任务,培训成果突出,社会效益良好;
(四)培训方案在课程师资、培训模式、规范管理和考核评价等方面设计科学合理,符合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实际。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使用项目资金时,应当向教育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以及教育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绩效目标和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规划)的责任主体。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教育部要求和幼儿学习国家通用语言的规律,可操作性强。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组织实施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部根据民族地区幼儿普通话教育发展现状、上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当年工作需要以及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当年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培训费支出。培训费标准不得超过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核定的年度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规范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资金。
(一)不得用于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等人员支出,以及与项目实施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等;
(五)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凡使用项目资金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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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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