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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4)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围和预算使用项目资金。
(一)不得用于基本支出、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
(二)不得向学生直接发放。
(三)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四)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不得用于超出委托业务范围的购买服务开支。
(六)不得超标准支付培训、会议、咨询等费用。
(七)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或支付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八)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九)不得挪用、挤占项目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凡使用项目资金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年末未列支的项目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地、营地、研学实践活动和所有宣传材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同时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每个基地和营地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基地、营地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本行业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生校外教育规划,每年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选取部分基地、营地进行绩效情况检查。对于项目支出绩效不突出、管理不规范、师生家长不满意、发生安全事故、信息披露失真以及年度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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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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