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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在确定润雨计划资助单位时,应当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项目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校或相关单位,可直接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中应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申请资助内容、申请资助金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情况紧急时,基金会可直接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落实资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按“特事特办”的原则,组织对润雨计划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评审。基金会将与最终评审通过的学校、相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签订资助协议。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资助的学校和相关单位,资助款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由基金会一次或多次直接拨付到学校或相关单位。特殊情况下,可由基金会先行拨款,之后再补签协议。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育助学项目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围和预算使用。
(一)不得用于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不得用于与实施教育助学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四)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等基本建设支出;
(五)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六)不得用于补充地方财政;
(七)不得列为捐赠收入;
(八)不得用于抵扣税费、缴纳罚款等;
(九)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十)不得超标准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拖延支付。
第三十条 基金会和相关县级部门、学校或单位均要对教育助学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滋蕙计划和励耕计划资金应根据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执行。润雨计划资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当年支出。年末未列支的项目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育助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相关县级部门、学校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区、市)或学校教育助学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开展和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三十五条 相关县级部门及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项目执行、资金管理等方面资料,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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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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