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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
第七章 宣传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活动和所有宣传材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教育助学项目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同时,基金会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教育助学项目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滋蕙计划、励耕计划、润雨计划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必须加强对教育助学项目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一)相关单位是否单独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况;
(二)相关单位是否将资助款及时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的教师、学生;
(三)相关单位具体操作程序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四)相关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应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四十条 教育部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有针对性的选取部分项目或地区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检查。对于项目支出绩效不突出、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失真以及年度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或地区,核减经费,并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资金的,改变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适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预算直至取消。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要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基金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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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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