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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3)

2015至2017年,彭旭峰安排彭某一使用两人共同受贿所得人民币2085万余元,在长沙市购买7套房产。案发后,彭某一出售该7套房产,并向办案机关退缴房款人民币2574万余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彭旭峰安排彭某一将两人共同受贿所得人民币4500万元借给邱某某;2016年11月,彭旭峰和彭某一收受他人所送对邱某某人民币3000万元的债权,并收取了315万元利息。上述7500万元债权,邱某某以北京某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某商业有限公司的40%股权设定抵押担保。案发后,办案机关冻结了上述股份,并将上述315万元利息予以扣押。

2010至2015年,彭旭峰、贾斯语将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所送黄金制品,分别存放于彭旭峰家中和贾某、蔡某家中。办案机关提取并扣押上述黄金制品。

(二)涉嫌洗钱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7年,贾斯语将彭旭峰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4299万余元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至境外。

2014年至2017年,彭旭峰、贾斯语先后安排彭某一等人将彭旭峰受贿款兑换成外币后,转至贾斯语在其他国家开设的银行账户,先后用于在4个国家购买房产、国债及办理移民事宜等。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对涉案房产、国债、资金等依法予以监管和控制。

【诉讼过程】

2017年4月1日,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彭旭峰立案侦查,查明彭旭峰已于同年3月24日逃匿境外。同年4月2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彭旭峰决定逮捕,同年5月10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彭旭峰发布红色通报。

2017年4月21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对贾斯语立案侦查,查明贾斯语已于同年3月10日逃匿境外。同年4月2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贾斯语决定逮捕,同年5月10日,国际刑警组织对贾斯语发布红色通报。

2018年9月5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岳阳市监察委员会办理。岳阳市监察委员会对彭旭峰、贾斯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调查,并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2019年6月22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利害关系人贾某、蔡某、邱某某在法院公告期间申请参加诉讼。其中贾某、蔡某对在案扣押的38万元提出异议,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38万元属于违法所得,同时提出彭旭峰、贾斯语未成年儿子在国内由其夫妇抚养,请求法庭从没收财产中为其预留生活、教育费用;邱某某对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无异议,建议司法机关在执行时将冻结的某商业有限公司40%股份变卖后,扣除7500万元违法所得,剩余部分返还给其公司。2020年1月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彭旭峰实施受贿犯罪、贾斯语实施受贿、洗钱犯罪境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黄金制品以及境外违法所得共计5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及孳息、50余万美元及孳息。同时对贾某、蔡某提出异议的38万元解除扣押,予以返还;对邱某某所提意见予以支持,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处置。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完善证据体系。本案涉嫌受贿、洗钱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涉案境外财产分布在4个国家,涉及大量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获取的境外证据。检察机关发挥提前介入作用,对监察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详尽梳理案件涉及的上下游犯罪、关联犯罪关系以及电子证据、境外证据、再生证据等,以受贿罪为主线,列明监察机关应予补充调查的问题,并对每一项补证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分析论证补证目的和方向。经过监察机关补充调查,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受贿犯罪所得去向和涉嫌洗钱犯罪的证据。

(二)证明境外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在案证据显示彭旭峰、贾斯语将受贿所得转移至4个国家,用于购买房产、国债等。其中对在某国购买的房产,欠缺该国资金流向和购买过程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在案证据证明,贾斯语通过其外国银行账户向境外某公司转账59.2万美元,委托该境外公司购买上述某国房产,该公司将其中49.4万美元汇往某国,购房合同价款为43.5万美元。同一时期内彭旭峰多次安排他人,将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折合60余万美元)受贿所得汇至贾斯语外国银行账户,汇款数额大于购房款。因此,可以认定彭旭峰、贾斯语在该国的房产高度可能来源于彭旭峰受贿所得,应当认定该房产为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检察机关对彭旭峰、贾斯语在上述4个国家的境外财产均提出没收申请,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均予以支持。

(三)依法审慎适用特别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本案彭旭峰涉嫌受贿犯罪事实,大部分系伙同彭某一共同实施,彭某一并未逃匿,其受贿案在国内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二人共同受贿犯罪涉及的部分境内财产已在彭某一案中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系利用彭旭峰的职权实施,彭旭峰系本案主犯,对受贿行为起到了决定作用,宜将彭某一案中与彭旭峰有关联的境内财产,如兄弟二人在长沙市购买的房产、共同借款给他人的资金等,均纳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没收。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彭某一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申请境外执行,目前已得到部分国家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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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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