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4)
【指导意义】
(一)依法加大对跨境转移贪污贿赂所得的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般均已先期将巨额资产转移至境外,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此类跨境转移资产行为属于洗钱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洗钱犯罪案件,可以适用特别程序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应当加大对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审查力度,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违法所得。
(二)准确认定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境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适用“具有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经审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违法所得转移至境外,在境外购置财产的支出小于所转移的违法所得,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足以支付其在境外购置财产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可以认定其在境外购置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需要申请没收的违法所得。
(三)对于主犯逃匿境外的共同犯罪案件,依法审慎适用特别程序追缴违法所得。共同犯罪中,主犯对全部案件事实负责,犯罪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内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办的,如果境内境外均有涉案财产,且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追缴共同犯罪违法所得,有利于全面把握涉案事实,取得较好办案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检例第129号)
【关键词】
违法所得没收  利害关系人异议  善意第三方
【要旨】
检察机关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应当承担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举证责任。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主张权利,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据或者其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辩驳。善意第三方对申请没收财产享有合法权利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黄艳兰,女,原某市物资总公司(简称物资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利害关系人施某某,黄艳兰朋友。
利害关系人邓某某,黄艳兰亲属。
利害关系人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A银行上海分行)。
利害关系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简称B银行市南支行)。
利害关系人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简称C银行虹桥支行)。
1993年5月至1998年8月,物资总公司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融资借款经营期货等业务,由黄艳兰等人具体操作执行。其间,黄艳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控制和使用包括D商贸有限公司(简称D公司)等多个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累计盈利人民币1.8亿余元,其中1.1亿余元未纳入物资总公司管理,由黄艳兰实际控制。
1997年7月至1999年4月,黄艳兰直接或指使他人先后从D公司等六个账户转出人民币3000.35万元,以全额付款方式在上海购买2套房产,又向A银行上海分行、B银行市南支行、C银行虹桥支行按揭贷款在上海购买50套房产,分别登记在李某某(黄艳兰亲属)、施某某等人名下。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黄艳兰隐匿并占有上述房产。
2000年12月,涉案20套房产因涉及民事纠纷被法院查封。为逃避债务,黄艳兰指使其亲属李某某将另外32套房产的合同权益虚假转让给施某某和高某某(施某某朋友),后又安排邓某某与施某某、高某某签订委托合同,继续由邓某某全权管理该房产。之后,黄艳兰指使邓某某出售15套,用部分售房款和剩余的17套房产(登记在施某某、高某某名下)出租所得款项又购买6套房产,其中4套登记在施某某名下,2套登记在蒋某(邓某某亲属)名下,另将部分售房款和出租款存入以施某某等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经查,上述23套房产均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2002年12月至2003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封了涉案23套房产,依法冻结施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余万元、美元2.7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02年8月14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黄艳兰立案侦查,查明黄艳兰已于2001年12月8日逃匿境外。2002年8月16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艳兰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决定逮捕。2005年5月2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黄艳兰发布红色通报。2016年12月23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利害关系人施某某、邓某某、A银行上海分行、B银行市南支行、C银行虹桥支行申请参加诉讼,对涉案财产主张权利。2018年11月15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没收黄艳兰实施贪污犯罪所得23套房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余万元、美元2.7万余元及利息,依法向A银行上海分行、B银行市南支行、C银行虹桥支行支付贷款欠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利害关系人施某某、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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