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黑土地被称为“耕地中的大熊猫”,是我国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黑土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作出重要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工作、以案释法的作用,宣传普及黑土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社会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引领推动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主题,选编了“王某等人非法采矿,李某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等4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依法能动履行职能,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履行黑土地保护法定职责,严惩破坏黑土地环境资源的各类犯罪,加大对采挖、运输、加工、贩卖黑土资源非法产业链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20日
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等人非法采矿  李某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关键词】
黑土地保护  泥炭土资源  非法采矿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黑土地面积占全国黑土地总面积的45.7%,享有“北大仓”的美誉。五常市、尚志市地处东北黑土区核心区,均为全国产粮大县,蕴藏着丰富的泥炭土资源。泥炭土作为分布在黑土表层以下富含有机质的不可再生矿产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被广泛应用于农业、工业等领域。
2019年3月,王某得知尚志市老街基乡青川村有泥炭土资源后,从当地村民手中租用农用地采挖泥炭土,通过李某为其晾晒后出售,供买家用于制作有机肥原料,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余万元。2020年1月,尚志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责令王某停止非法开采,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6万余元罚款。2021年1月,王某又伙同马某、许某、李某等人在五常市沙河子镇福太村等地租用农用地,采挖泥炭土出售牟利。五常市自然资源局掌握王某等人涉嫌犯罪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王某等人立案侦查。王某等人非法采挖的34464立方米泥炭土尚未销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有机质含量大于50%,评估价值人民币70余万元。经勘察、测量,王某等人在五常市非法采挖泥炭土致使90余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适时介入引导侦查。2021年3月,王某等人非法采挖泥炭土引起社会关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五常市人民检察院适时介入,对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鉴定以及案件的侦查方向、法律适用等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从销售记录和销售渠道寻找突破口,并会同侦查人员就泥炭土的形成、标准、类型、功能、价值等多次听取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鉴定机构意见,为侦查环节依法全面有效收集、固定证据打下基础。
(二)审查起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其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结合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和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认定王某等人非法采挖的泥炭土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泥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被查扣的泥炭土数量、市场价格以及销赃记录确定的已销售泥炭土金额,认定王某等人在五常市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18万余元;经审查发现,王某在尚志市非法采挖泥炭土的行为亦涉嫌非法采矿罪,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合并认定王某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办案过程中,还发现李某参与了王某在尚志市作案后的销赃,其明知泥炭土系王某犯罪所得,仍代为销售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承办人及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依法追加了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等四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实施非法采挖泥炭土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并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认定王某、马某、许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李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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