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二: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案例三:某科技公司等单位、贺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案例一: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耕地内大量盗挖黑土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吉林省梨树县某村他人承包的耕地(系永久基本农田)内盗挖黑土出售。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某采挖黑土面积约4616.73平方米(折合约6.93亩),黑土地耕作层被全部破坏,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经有关部门勘测,黑土采出量3432立方米,堆放量636立方米。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家属将案涉土地予以平整修复,并取得了耕地承包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他人耕地中非法取土,数量较大,造成黑土地被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将涉案土地修复完毕,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刘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盗挖他人耕地内黑土的行为人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黑土土壤性状好、肥力高、水肥气热协调,不仅是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而且深受苗圃基地、花卉市场欢迎,黑土也因此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目标,他们大肆盗挖黑土销售牟利,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法应予从严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本案中,刘某某在他人耕地内盗挖黑土,数量较大,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最终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办理盗挖、滥挖型黑土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如何准确适用罪名和妥当定罪量刑具有指引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对于盗挖、滥挖型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应当适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具体情形及定罪量刑标准。
案例二: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假借清淤等名义盗采泥炭土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基本案情】
2022年,李某某等人在吉林省柳河县某林场踩点发现有泥炭土。2022年8月,李某某等人通过某林场申请冷水鱼项目,并以清淤名义盗挖泥炭土,后又通过竞拍的方式非法牟利。经鉴定,李某某等人盗采的泥炭土体积共102007.15立方米,总价值713.61万元。
【裁判结果】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泥炭土,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四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李某某等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适用非法采矿罪依法打击假借清淤等名义盗采泥炭土行为的典型案例。泥炭土是珍贵的黑土土壤资源之一,也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兼具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非法采挖、贩卖泥炭土,严重破坏黑土资源和粮食生产安全。为了逃避打击,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妄图以合法外衣掩盖其犯罪行为,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本案中,李某某等人低价承包林地后盗挖泥炭土,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追究李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型破坏黑土地资源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了人民法院全力守护黑土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鲜明司法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某科技公司等单位、贺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依法严惩跨省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黑土地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6月,某科技公司和某颜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某某伙同他人,在明知施某某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情况下,从江苏省某市向黑龙江省某农场运送固体废物7车合计200余吨,以明显低价交由施某某进行非法处置,施某某指使他人将案涉固体废物倾倒于农场土地上。经鉴定,案涉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案发后,某科技公司委托某环保科技公司对受污染黑土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支付全部费用1460880元。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被告人贺某某、施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某颜料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量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部分生态环境等因素,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二十万元、四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贺某某、施某某等人三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贺某某提起上诉,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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