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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的通知(2)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适时介入引导侦查。2021年3月,王某等人非法采挖泥炭土引起社会关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五常市人民检察院适时介入,对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鉴定以及案件的侦查方向、法律适用等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从销售记录和销售渠道寻找突破口,并会同侦查人员就泥炭土的形成、标准、类型、功能、价值等多次听取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鉴定机构意见,为侦查环节依法全面有效收集、固定证据打下基础。

(二)审查起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其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结合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和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认定王某等人非法采挖的泥炭土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泥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被查扣的泥炭土数量、市场价格以及销赃记录确定的已销售泥炭土金额,认定王某等人在五常市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18万余元;经审查发现,王某在尚志市非法采挖泥炭土的行为亦涉嫌非法采矿罪,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合并认定王某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办案过程中,还发现李某参与了王某在尚志市作案后的销赃,其明知泥炭土系王某犯罪所得,仍代为销售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承办人及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依法追加了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等四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实施非法采挖泥炭土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并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认定王某、马某、许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李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提起公诉和对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2021年4月28日,五常市人民检察院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发起犯意,在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马某、许某、李某积极参与实施非法采矿,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许某、李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量刑建议。五常市自然资源局、尚志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名被告人承担回填、修复以及评估鉴定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五常市自然资源局、尚志市自然资源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1年6月17日,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等四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年7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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