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2号
各银保监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银保监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6月17日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监管,促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节规定应当纳入并表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
第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后的资本余额。
第八条 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资产余额和表外项目余额总和之比。
第九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性管理及评估程序。
第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性、资本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资本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减项。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加权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十五条 特定情况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由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节 资本定义
第十六条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其他可计入部分。
第十七条 其他一级资本包括:
(一)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溢价。
第十八条 二级资本包括:
(一)二级资本工具;
(二)二级资本工具溢价;
(三)超额损失准备。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需要进行减值会计处理的金融工具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前款所称超额损失准备,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超过不良资产余额的部分。
第十九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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