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一)商誉;
(二)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信用风险类资产损失准备缺口。
损失准备缺口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低于不良资产余额的部分。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的各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附属机构的资本投资。
对应扣除是指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一次性全额扣除。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某一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未纳入资本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根据本章第五节规定可不纳入资本监管范围的资本投资。
第二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未纳入资本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0%的部分,应从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他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含)以上,且根据本章第五节规定可不纳入资本监管范围的资本投资。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外,其他依赖于本公司未来盈利的净递延所得税资产,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35%。
第三节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考虑风险缓释条款的风险缓释作用,计算方法如下: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资产账面价值-减值准备-风险缓释工具账面价值)×资产的风险权重+风险缓释工具账面价值×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权重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制定清晰的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头寸以及在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间划转的条件,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分别计量各类资产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以最近三年平均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总收入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进行确认,包括投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不良资产处置净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按照以下公式计量:
其中:
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为15%。
第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计量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加权资产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加权资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三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计量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其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状况,确保资本能够覆盖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