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
第四节 杠杆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三十九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表外项目余额)×100%
第四十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表内总资产扣减一级资本扣减项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第四十一条 表外项目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表外项目余额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表外业务根据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得到的风险暴露,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5执行。
第四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6%。
第五节 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应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机构。
第四十四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计算范围: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直接拥有,或与附属机构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拥有50%(含)以下的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投资机构: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拥有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时,应考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有的该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
(三)存在其他证据表明受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际控制的被投资机构。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第四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未拥有被投资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机构,虽然单个机构资产规模占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该类机构的总体风险足以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第四十六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可以不纳入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机构;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机构;
(三)有证据证明决定在三年内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或附属机构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
(四)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附属非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低于50%(金融资产的范围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2.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不具有投融资功能。
本款规定的条件,主要依据该附属非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经审计的年末财务报表的算术平均值进行判断,成立不满两年的,可依据自成立之日起至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进行判断。
第四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附属金融机构对附属非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清偿担保的,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资本监管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的,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按审慎原则处理。对于通过资管计划、基金等结构化主体进行的股权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加强附属机构资本管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级附属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管理要求,并督促附属机构持续满足资本管理和监管要求。
第四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投资机构的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等确定和调整资本监管范围。
第三章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五十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管理计划,确保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资本管理的首要责任。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定与公司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公司的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三)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至少每年一次审批资本管理计划,审议资本管理报告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管理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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