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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

第六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6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延迟披露。

第六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三)资本充足性相关指标的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不良资产总额、信用风险资产减值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情况、操作风险情况、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情况、债转股业务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年披露一次。

第六十四条 经银保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表内资产信用风险权重及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

2.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3.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计量规则

4.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计量规则

5.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附件1



表内资产信用风险权重及合格股权投资

风险缓释工具



一、表内资产信用风险权重

表1:表内资产信用风险权重表

项目

权重

1.现金类资产

 

1.1现金

0%

1.2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0%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2.3对评级AA-以上(含AA-)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0%

2.4对评级低于AA-,且在A-以上(含A-)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0%

2.5对评级低于A-,且在BBB-以上(含BBB-)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50%

2.6对评级低于BBB-,且在B-以上(含B-)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00%

2.7对评级低于B-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50%

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00%

3.对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3.1对我国公共部门的债权(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

 

3.1.1其中:对我国公共部门的贷款(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

20%

3.1.2其中:持有的我国公共部门发行的债券(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

20%

3.2对我国省(市、区)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债权

20%

3.3对评级AA-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25%

3.4对评级低于AA-,且在A-以上(含A-)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50%

3.5对评级低于A-,且在B-以上(含B-)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00%

3.6对评级低于B-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50%

3.7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00%

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4.1对我国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4.1.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0%

4.1.2对我国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100%

4.2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

 

4.2.1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含)

20%

4.2.2原始期限超过3个月

25%

4.3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100%

4.4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100%

5.对一般企(事)业单位债权

 

5.1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收购正常类资产形成的债权

100%

5.2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收购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

75%

5.3其他对一般企(事)业单位债权

100%

6.股权投资

 

6.1市场化债转股形成的股权投资

250%

6.2非以债转股为目的形成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00%

6.3经批准以特殊目的持有的对金融机构投资

250%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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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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