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
第六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6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延迟披露。
第六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三)资本充足性相关指标的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不良资产总额、信用风险资产减值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情况、操作风险情况、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情况、债转股业务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年披露一次。
第六十四条 经银保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表内资产信用风险权重及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
2.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3.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计量规则
4.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计量规则
5.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附件1
表内资产信用风险权重及合格股权投资
风险缓释工具
一、表内资产信用风险权重
表1:表内资产信用风险权重表
项目
权重
1.现金类资产
1.1现金
0%
1.2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0%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2.3对评级AA-以上(含AA-)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0%
2.4对评级低于AA-,且在A-以上(含A-)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0%
2.5对评级低于A-,且在BBB-以上(含BBB-)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50%
2.6对评级低于BBB-,且在B-以上(含B-)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00%
2.7对评级低于B-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50%
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00%
3.对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3.1对我国公共部门的债权(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
3.1.1其中:对我国公共部门的贷款(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
20%
3.1.2其中:持有的我国公共部门发行的债券(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
20%
3.2对我国省(市、区)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债权
20%
3.3对评级AA-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25%
3.4对评级低于AA-,且在A-以上(含A-)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50%
3.5对评级低于A-,且在B-以上(含B-)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00%
3.6对评级低于B-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50%
3.7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00%
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4.1对我国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4.1.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0%
4.1.2对我国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100%
4.2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
4.2.1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含)
20%
4.2.2原始期限超过3个月
25%
4.3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100%
4.4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100%
5.对一般企(事)业单位债权
5.1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收购正常类资产形成的债权
100%
5.2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收购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
75%
5.3其他对一般企(事)业单位债权
100%
6.股权投资
6.1市场化债转股形成的股权投资
250%
6.2非以债转股为目的形成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00%
6.3经批准以特殊目的持有的对金融机构投资
250%
7.其他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