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
7.1非自用不动产
7.1.1 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
100%
7.1.2 其他非自用不动产
400%
7.2次级受益权资产
200%
7.3其他表内资产
100%
二、合格风险缓释工具及监管要求
(一)合格风险缓释工具种类
表2: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种类
质物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九)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以上(含A-)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十)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保证
(一)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和商业银行;
(二)评级为BBB-以上(含BBB-)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
(三)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以上(含A-)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
(四)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合格风险缓释工具监管要求
一般要求:
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文件的要求,并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并在所涉及的经济体中得到可靠实施。
2.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重复计算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制定书面管理制度以及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作用的有效发挥。
5.在采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信用风险的同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来管理由于风险缓释本身带来的剩余风险,包括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6.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因风险缓释带来的剩余风险,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合格质物:
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必须建立明确和严格的程序,确保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有权并及时地对债务人的质物进行清算或处置。
2.为确保质物能提供有效保护,债务人的信用与质物的价值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3.如果质物被托管方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确保托管方将质物与其自有资产分离。
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建立质物的估值管理制度,质物价值评估应采用盯市价值的方法,且至少每6个月重新进行一次评估。
合格保证:
1.保证合同必须直接针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某一风险暴露或特定风险暴露组合,保证人承担的偿付义务必须是定义清楚、不可撤销、不可改变且是无条件的。
2.在确认债务人违约或不支付条件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权并应及时向保证人追偿合同规定的款项。
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制定书面保证合同,确保保证人应有义务支付各类相关款项;若保证合同只涉及对本金的支付,利息和其他未覆盖的款项应按照未缓释部分处理。
币种错配:
若风险暴露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存在币种错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将风险暴露划分为覆盖和未覆盖部分,并按照以下公式采用折扣系数降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风险暴露与合格质物之间的币种错配无需进行调整。
)
其中:
为经币种错配调整后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
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
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对应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为8%。
期限错配:
1.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比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存在期限错配时,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原始期限不足1年且剩余期限不足3个月,则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2.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审慎评估风险暴露期限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期限。
3.合格质物、合格保证的剩余担保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按照以下公式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价值进行调整:
其中:
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后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价值;
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前、经币种错配调整后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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