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16)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杠杆率未达到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
(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并满足最低杠杆率要求和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但不满足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或附加杠杆率要求中任一要求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其利润留存比例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区间
杠杆率区间
最低利润留存比例要求(占可分配利润的百分比)
3.50%
5%—6.5%(含)
4%—4.4375%(含)
100%
6.5%—8%(含)
4.4375%—4.875%(含)
80%
8%—9.5%(含)
4.875%—5.3125%(含)
60%
9.5%—11%(含)
5.3125%—5.75%(含)
40%
2.50%
5%—6.25%(含)
4%—4.3125%(含)
100%
6.25%—7.5%(含)
4.3125%—4.625%(含)
80%
7.5%—8.75%(含)
4.625%—4.9375%(含)
60%
8.75%—10%(含)
4.9375%—5.25%(含)
40%
2%
5%—6.125%(含)
4%—4.25%(含)
100%
6.125%—7.25%(含)
4.25%—4.5%(含)
80%
7.25%—8.375%(含)
4.5%—4.75%(含)
60%
8.375%—9.5%(含)
4.75%—5%(含)
40%
1.50%
5%—6%(含)
4%—4.1875%(含)
100%
6%—7%(含)
4.1875%—4.375%(含)
80%
7%—8%(含)
4.375%—4.5625%(含)
60%
8%—9%(含)
4.5625%—4.75%(含)
40%
1%
5%—5.875%(含)
4%—4.125%(含)
100%
5.875%—6.75%(含)
4.125%—4.25%(含)
80%
6.75%—7.625%(含)
4.25%—4.375%(含)
60%
7.625%—8.5%(含)
4.375%—4.5%(含)
40%
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没有足够的其他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而使用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或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净额扣除用于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的部分后、用于满足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或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的部分,不能计入上表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区间。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或杠杆率任意一项处于上表的指标区间,其利润留存比例不得低于相应的标准;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均处于上表的指标区间,其利润留存比例应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最低利润留存比例要求进行调整。
第一百八十二条 商业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监管资本报表或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统计报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除上述监管措施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九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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