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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6)

(二)对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

1.对运营前阶段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30%。

2.对运营阶段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专业贷款,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计量。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一)对符合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其中符合标准的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5%。

(二)对其他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第二档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对已抵押房产,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并用于房地产投资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50%,其中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八部分(三)规定的审慎要求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一)对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1.对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八部分(五)规定的审慎要求的,贷款价值比为50%(含)以下的,风险权重为20%;50%至60%(含)的,风险权重为25%;60%至70%(含)的,风险权重为30%;70%至80%(含)的,风险权重为35%;80%至90%(含)的,风险权重为40%;90%至100%(含)的,风险权重为50%;100%以上的,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2.对不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八部分(五)规定的审慎要求的,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二)对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1.对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八部分(五)规定的审慎要求的,贷款价值比为50%(含)以下的,风险权重为30%;50%至60%(含)的,风险权重为35%;60%至70%(含)的,风险权重为45%;70%至80%(含)的,风险权重为50%;80%至90%(含)的,风险权重为60%;90%至100%(含)的,风险权重为75%;100%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5%。

2.对不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八部分(五)规定的审慎要求的,风险权重为150%。

(三)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一)对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1.对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八部分(五)规定的审慎要求的,贷款价值比为60%(含)以下的,风险权重为65%;60%(不含)以上的,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2.对不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八部分(五)规定的审慎要求的,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二)对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1.对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八部分(五)规定的审慎要求的,贷款价值比为60%(含)以下的,风险权重为75%;60%至80%(含)的,风险权重为90%与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中的较大值;80%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10%。

2.对不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八部分(五)规定的审慎要求的,风险权重为150%。

(三)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00%,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400%。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等方式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和向个人发放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分别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对应风险权重的1.5倍,最高不超过150%。

币种错配是指风险暴露与债务人收入币种不同。

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和向个人发放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实际风险水平对商业银行存在币种错配情形且未对冲的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进行调整。

第七十五条 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一)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250%。

(二)对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250%。

(三)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250%。

(四)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次级债权(不含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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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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