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8)
(一)主权风险暴露。
(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三)公司风险暴露,包括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四)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包括合格交易者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一般循环零售风险暴露。
(五)股权风险暴露。
(六)其他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及资产管理产品。
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统称为非零售风险暴露。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股权风险暴露不得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对以下风险暴露不得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二)企业年营业收入(近三年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1.此类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2.两个以上此类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3.与此类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企业。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应分别计量未违约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一)未违约非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相关性和有效期限。
未违约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个资产池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相关性。
(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概率:
(一)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
(二)公司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05%中的较大值。
由主权提供合格保证担保覆盖的风险暴露部分,违约概率不受0.05%底线约束。
(三)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05%中的较大值,其中一般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1%中的较大值。
(四)对于提供合格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保证人或信用保护提供方的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的违约概率。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损失率: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主权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公司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0%和75%。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缓释效应调整违约损失率。
(二)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使用内部估计的单笔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1.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
2.对于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25%中的较大值。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采用金融质押品质押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采用应收账款质押、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抵押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10%中的较大值;采用其他抵质押品担保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15%中的较大值。
由主权提供合格保证担保覆盖的风险暴露部分,违约损失率不受上述底线约束。
(三)商业银行应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
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10%中的较大值。
2.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50%中的较大值。
3.对于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30%中的较大值。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其他零售风险暴露,采用金融质押品质押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采用应收账款质押、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抵押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10%中的较大值;采用其他抵质押品担保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15%中的较大值。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风险暴露:
违约风险暴露应不考虑减值准备的影响。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应不小于以下两项之和:(1)违约风险暴露被完全核销后,银行监管资本下降的数量;(2)各项减值准备的数量。
如果商业银行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超过以上两项之和,超过部分可视为折扣。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不受该折扣的影响,但比较预期损失和损失准备时,可将该折扣计入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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