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民办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民政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7日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
(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
(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第五条 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
(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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