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民发〔202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健全完善本地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民 政 部
2025年6月26日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提高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应对处置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政府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2事件分类分级
2.1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养老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2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3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3.1部级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民政部建立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协调指导地方民政部门按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2地方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专家组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其他支持,必要时参加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运行机制
4.1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机构选址的指导,避免建在重大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台账,跟踪督促整改,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4.2预警预防
4.2.1预警信息传播
各地民政部门对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养老机构做好应对准备。对收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较多和农村偏远地区的养老机构,或夜间等特殊时段,属地民政部门应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4.2.2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下,依法采取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准备接收场所和转运工具、转移疏散人员等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或预警已解除,属地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养老机构调整有关工作安排。
4.3处置与救援
4.3.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机构内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力所能及的自救、互救,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
在洪水灾害应对中,做好老年人转移准备,特别是对失能老年人要视情集中到待转移区域,准备好转移途中必要的护理设备和物资。
在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应对中,根据养老机构建筑和周边环境情况研判风险,将老年人转移到相对安全区域,远离陡坡、低强度建筑等高危区域。
在地震灾害应对中,将老年人就近转移到应急避难场所,及时清点人数并做好心理安抚,等待进一步救援安置。
在火灾应对中,及时启动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设备,组织机构内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老年人,引导专业消防救援人员进入机构救援。
在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卫生健康、疾控、民政等部门,并根据不同类型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在社会安全事件应对中,及时报警并组织机构内安保人员强制隔离冲突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立即控制交通工具、燃气、火种、尖锐物品等可能用于滋事的物品,控制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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