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5)
(二)第二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三)第三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责任的。
(四)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
(五)企业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累计达到降级规定的。
考核任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瞒报事故或者1起及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其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达不到降级标准的,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扣分考核。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加强过程管控。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情况等,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中央企业范围内通报,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四十六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
第四十七条 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务院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国资委经综合分析研判,按照管理权限对董事会有关成员进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八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务院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同时废止。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名单
第一类企业(54户)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类企业(36户)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卫星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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