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应急〔202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
2025年5月6日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维护考试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提升考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的规划、设置、运行、监管。
安全生产考试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全国矿山行业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管理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管理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定部级考试机构。部级考试机构负责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省级考试机构。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对市级考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市级考试机构。市级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五条 考试机构负责对考试点进行业务管理。
第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考试考务管理、监考巡考等制度。
第三章考试点
第七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布局、从业人数等情况,以便民利企为原则,科学规划考试点数量并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至少确定 1 家能够承担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 3 个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任务的考试点。
省级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行建设或者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建设考试点;对存在考试点资源缺口的,应当委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企业等补充建设考试点。委托考试点开展考试工作的,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八条 考试点工作内容:
(一)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实施工作,维护考场秩序;
(二)负责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考试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考试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岗位责任、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考试场地管理、考试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管理台账,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安全可靠;
(二)具有与承接考试任务相匹配的固定场地,符合考试点建设标准,能够提供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时间3 年及以上的租赁证明;
(三)承担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中任意 1 个或者多个操作项目考试任务的考试点,上述操作项目的实际操作考试承载能力不少于5000 人次/年。
第十条 考试点的应急保障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包括应对停电、考试系统故障、考试设备故障、网络故障、考试作弊等情况导致无法正常考试的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与演练,并做好记录;
(二)制定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高处坠落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与演练,并做好记录;
(三)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和可靠。
第四章 考务人员
第十一条 考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监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评、考试系统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设备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考务人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