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二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扰民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扰民问题投诉情况。对因铁路机车车辆鸣笛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实施挂牌督办,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制定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铁路机车车辆声响装置维护和保养义务或者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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