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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文  号:国铁设备监规〔2025〕7号 生成日期:2025年0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9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上,承担铁路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许可,并获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式样见附件1)。
  内地与香港过境作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以及外方进入我国境内作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规定另文发布。
  第三条 驾驶资格按铁路机车车辆类型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并对不跨线至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驾驶人员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对不跨线至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分为四类,分别以“市”“专”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S”“Z”脚注予以区分:
  1.S1类:需从城际及市域(郊)铁路跨线至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作业的,包括城际及市域(郊)铁路本线作业的;
  2.S2类:仅在城际及市域(郊)铁路本线作业的;
  3.Z1类:需出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厂(矿)区但不过轨进入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包括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厂(矿)区内和段管线内作业的;
  4.Z2类:仅在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厂(矿)区内和段管线内作业的。
  第四条 驾驶资格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铁路机车车辆类型为:
  (一)机车系列,代码以“机”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J”表示:
  J5类:准驾内燃机车(含内电混合动力新能源机车),按适用范围分为J5、J5S1、J5S2、J5Z1、J5Z2类型;
  J6类:准驾电力机车(含电电混合、氢动力新能源机车),按适用范围分为J6、J6S1、J6S2、J6Z1、J6Z2类型;
  J7类:准驾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含新能源动车组),按适用范围分为J7、J7S1、J7S2类型;
  J8类:准驾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按适用范围分为J8、J8S1、J8S2类型;
  J9类:准驾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按适用范围分为J9、J9S1、J9S2类型。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代码以“辆”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L”表示:
  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含新能源大型养路机械),按适用范围分为L2、L2S1、L2S2、L2Z1、L2Z2类型;
  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含新能源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按适用范围分为L3、L3S1、L3S2、L3Z1、L3Z2类型。
  第五条 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为驾驶资格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
  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定期对驾驶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培训考核记录。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健康标准要求的,方可允许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驾驶资格申请人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科学合理制定执乘制度,保证驾驶人员身心健康,并根据驾驶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技能水平等确定合理的执乘方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六条 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一)走私、贩卖或者吸食毒品的;
  (二)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
  (四)违章驾驶后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训等措施的;
  (五)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或者持过期、失效、不符合准驾类型驾驶证的人员(不含经批准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上进行实际操作训练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下同)。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不得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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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25-3-26)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24-8-2)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铁路局(2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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