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
三、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七)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养老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养老机构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八)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四、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九)严格用电管理。养老机构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当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应当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记录存档。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十)严格用火管理。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十一)严格用气管理。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养老机构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十二)严格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管理。养老机构装修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养老机构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且布置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养老机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十三)严格具有火灾风险的设备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机房应当配置无磁性灭火器。
(十四)严格值班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养老机构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十五)严格档案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及时予以更新。
五、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十六)开展定期防火巡查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每日夜间巡査,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养老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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