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3)
(十一)分类处置问题隐患。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整改到位、依法合规经营。存在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等问题的,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及时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将问题线索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配合做好调查认定、后续处置等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以预收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信用惩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突维稳工作。
四、保障组织实施
(十二)抓好贯彻落实。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完善推行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签约、履约行为。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监管措施落地见效;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无理由不退费或者拖延退费、资金异常流动等问题线索要加强互联互通和定期研判,发现苗头性风险,及时稳妥处置。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三)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健全完善公办、民办普惠等类型养老机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要求等。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要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为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便利。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抽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养老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民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预收费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十四)做好政策衔接。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意见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资金。省级民政部门要设置合理过渡期,本意见发布前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过渡期内督促其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已经出台预收费管理办法的地区,要做好政策衔接适用。养老机构预收费属于所在地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相关规定调整范围的,还应当遵守其相关规定。
本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民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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