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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69 号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20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小洪    

2024年4月15日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废止2002年11月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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