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通字〔2025〕10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资金分析鉴定,将资金分析成果从辅助侦查拓展为刑事诉讼证据,是建立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的创新之举,有利于公安机关破解执法难题、提升办案质效,符合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服务中心大局、回应人民期盼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大力推动开展资金分析鉴定工作。
二、规范机构人员建设。资金分析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资金分析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是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资金分析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部省两级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建立健全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好现有各类专业化中心,统筹加强资金分析鉴定中心(实验室)建设,并加强培训工作,扎实开展资金分析专业人才梯次培养,尽快打造一批资质完备、专业精通、技术过硬的高水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队伍。
三、依法依规开展鉴定。要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安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开展鉴定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司法公正。要准确适用《程序规定》及资金分析技术标准、规范、方法,规范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出具鉴定文书、出庭作证等活动,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推动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持续规范有序发展。
四、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各地公安经侦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相关部门警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动资金分析鉴定工作,为执法司法实践提供科学证据支撑。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25年4月7日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明确鉴定程序,保证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金分析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的资金数据分析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资金分析技术方法,对资金数据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并出具资金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金分析鉴定机构,是指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金分析鉴定人,是指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专门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金数据,是指依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获取的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等资金相关数据。
非资金数据,是指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需要的其他数据。
第六条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是公安机关鉴定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可以在案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使用。
第七条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是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的资质认定等。
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委托,做好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的资质认定以及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鉴定机构设置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资金分析鉴定中心(实验室)、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科研机构。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基础设施、软硬件设备、资金和人员保障等。
第八条 资金分析鉴定应该遵循合法、科学、公正、独立、及时、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鉴定的委托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资金分析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当经办案部门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本级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或本级公安机关未设立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的,经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同意,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委托。
第十一条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
(一)资金分析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鉴定单位送检人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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