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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2)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1.升级改造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逐步实现全国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地注册、全国通用”,破除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动态监控供应商投标、项目评审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实效。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上传失信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实时共享,为采购人开展相关资格审查提供便利。研究建立相关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的可行性。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采购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完善针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督促其诚信履约。

3.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开展核查,会同公安部门严查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建设法规体系,服务统一市场

(一)法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并结合修改进程适时修改实施条例。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制度建设

研究完善货物服务招投标、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和质疑投诉等部门规章,研究将需求管理以及合作创新采购等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逐步构建覆盖需求管理、信息公开、采购方式、合同履约、救济机制等系统完备、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实现“谁采购、谁负责”。完善采购交易机制,根据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适应采购人多元化需求且鼓励创新的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支持力度。完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需求标准发布等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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