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9号)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4年8月2日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上,承担铁路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许可,并获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内地与香港过境作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以及外方进入我国境内作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管理工作。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一)走私、贩卖或者吸食毒品的;
(二)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
(四)违章驾驶后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训等措施的;
(五)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或者持过期、失效、不符合准驾类型驾驶证的(不含经批准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上进行实际操作训练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下同)。
第五条  驾驶资格按机车车辆类型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并对不跨线至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驾驶人员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
第六条  对不跨线至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分为四类,分别以“市”、“专”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S”、“Z”脚注予以区分:
(一)S1类:需从城际及市域(郊)铁路跨线至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作业的,包括城际及市域(郊)铁路本线作业的;
(二)S2类:仅在城际及市域(郊)铁路本线作业的;
(三)Z1类:需出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厂(矿)区但不过轨进入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包括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厂(矿)区内和段管线内作业的;
(四)Z2类:仅在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厂(矿)区内和段管线内作业的。
跨线至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作业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相应职业准入资格。
第七条  驾驶资格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铁路机车车辆类型为:
(一)机车系列,代码以“机”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J”表示:
J5类:准驾内燃机车(含内电混合动力新能源机车),按适用范围分为J5、J5S1、J5S2、J5Z1、J5Z2类型;
J6类:准驾电力机车(含电电混合、氢动力新能源机车),按适用范围分为J6、J6S1、J6S2、J6Z1、J6Z2类型;
J7类:准驾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含新能源动车组),按适用范围分为J7、J7S1、J7S2类型;
J8类:准驾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按适用范围分为J8、J8S1、J8S2类型;
J9类:准驾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按适用范围分为J9、J9S1、J9S2类型。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代码以“辆”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L”表示:
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含新能源大型养路机械),按适用范围分为L2、L2S1、L2S2、L2Z1、L2Z2类型;
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含新能源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按适用范围分为L3、L3S1、L3S2、L3Z1、L3Z2类型。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推进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系统实现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功能。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信用信息记录库,对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驾驶资格考试涉及的单位以及人员违反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执业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库并上报至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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