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
第十条  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为驾驶资格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
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定期对驾驶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培训考核记录。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健康标准要求的,方可允许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驾驶资格申请人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科学合理制定执乘制度,保证驾驶人员身心健康,并根据驾驶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技能水平等确定合理的执乘方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不得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三条  申请取得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申请Z1类驾驶资格的年龄上限可以延长至50周岁,申请Z2类驾驶资格的年龄上限可以延长至5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健康标准的要求,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有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申请Z1、Z2类驾驶资格的,对驾驶适应性测试不作要求;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含高中、高职、技校,下同),但是第七项规定的除外;
(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但是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除外;
(五)不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六)申请J9或者J8类驾驶资格的,应当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且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
(七)申请J7类驾驶资格的,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机车车辆或者机电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行程20万公里,或者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2年以上且乘务学习行程15万公里以上,或者连续担任动车组机械师职务2年以上且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行程10万公里以上;
(八)申请S1、S2类驾驶资格的,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或者连续地铁乘务学习2年以上,或者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申请Z1、Z2类驾驶资格的,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3万公里以上,或者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
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机车系列J9、J8、J7、J6、J5类中的一种,或者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3、L2类中的一种。
第十四条  初次申请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具有资质的健康体检机构或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要求出具的近1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
(四)本人学历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时,按系统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者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驾时,每次可以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
已具有J9、J8、J7、J6、J5类驾驶资格之一可以互为申请其中的一种。J9、J8、J6、J5类申请J7类增驾资格时,应当不超过45周岁,具有所持有的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J9、J8、J6、J5类互为申请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所持驾驶资格1年以上且安全乘务6万公里以上。
L2类持证人申请L3类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L2类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万公里以上;L3类持证人申请L2类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L3类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万公里以上。
第十七条  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驾驶证信息。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组织建立并管理驾驶资格考试考点、专家库、试题库、考评员库,发布考试公告,编写并公布考试大纲。
驾驶资格考试考点应当符合考试相关规定,达到相应的保密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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