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3)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具体承办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十条  初次申请和申请增驾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
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在理论考试合格有效期内,最多允许参加3次实际操作考试。未在有效期内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
国家铁路局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申请人考试成绩。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由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类别的实体驾驶证。
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企业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员执业遇执法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驾驶资格查验工作。
查验驾驶资格时,电子驾驶证和实体驾驶证均可以作为验证依据。若实体驾驶证与电子驾驶证信息发生不一致时,以电子驾驶证信息为准。
第二十四条  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下列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本人照片;
(二)核发机构签注: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代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有效起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
第二十五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
驾驶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180日内、30日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国家铁路局提出换证申请。驾驶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在90日内向国家铁路局申请换证或者补证。国家铁路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或者补证。
非有效期满换证或者补证的,换发或者补发后的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变。申请换证或者补证时无须提交体检合格报告和照片。
驾驶证申请补证期间,驾驶人员可以凭电子驾驶证执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资格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资格许可: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驾驶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驾驶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人员应当持续符合许可条件。国家铁路局对驾驶人员实施驾驶资格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驾驶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员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安排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二)安排驾驶人员持过期、失效或者不符合准驾类型的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三)安排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许可存在应当被撤销、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报告,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国家铁路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已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情形或者违反铁路驾驶作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危及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责令驾驶人员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经铁路监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企业和驾驶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干扰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驾驶证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或者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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