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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

金规〔2024〕16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1月1日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为第一档的、已实施和拟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验收,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 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进行验收,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等环节,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标准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 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实施申请。

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申请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监管部门可单独受理。



第二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

第九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完整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有效。

第十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经营稳健,资产优良、盈利平稳、流动性充裕。

第十一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应连续3年不低于2级。

第十二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具备良好的数据治理水平,政策、目标、制度和流程清晰,数据质量监控体系有效,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具备完备的信息系统,能够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满足资本计量系统化、自动化需求。

第十四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覆盖率,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申请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法人或附属机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覆盖率应不低于50%,申请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银行法人或附属机构,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不低于10%。

第十五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配套体系已上线运行,计量结果充分应用于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



第三章 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进行自评。

自评是商业银行组织行内专家,对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对自身实施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评价。

第十七条 自评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实施规划完成情况,自评专家团队资质情况,自评范围、方法、流程、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自评结论等。

商业银行自评发现问题仍在整改的,要有明确的完成期限。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自评基础上,认为具备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条件或满足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

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有助于监管部门充分了解其实施准备情况。商业银行董事会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提交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评估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情况说明,包括申请实施范围、申请目标,及实施准备工作概述。

(二)银行对实施情况的自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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