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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2)

(三)至少最近两个完整财务报告年度的定量测算结果,包括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下风险加权资产覆盖率、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以及不同方法下的结果差异说明。此外,在资本监管报表并行报送期内,应同时报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不同计量方法的计量结果和结果差异说明。

(四)模型相关材料。

(五)验证报告。投产前全面验证、所有定期监控、投产后全面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对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验证的方法、过程、验证结论、优化建议,以及对操作风险标准法下识别、收集和处理损失数据的相关程序和流程的验证情况等。

(六)审计报告。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对验证政策、管理架构、组织流程、实施重要环节和报告机制等的适用性、独立性和有效性的评估结论。

(七)信息披露管理体系说明、政策和模板。

(八)监管部门认为有助于了解实施准备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依照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范围,各风险类别模型相关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用风险模型的数据情况、违约识别情况、经济周期识别及调整方法,非零售模型主标尺的设计及校准情况、长期中心违约趋势的计算情况和各模型占用的风险加权资产,零售模型排序稳定性情况、清收期及回收期确定情况和各模型占用的风险加权资产。

(二)市场风险模型的市场和交易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交易台设置情况、风险因子合格性自评估报告、资本要求计量报告、模型数据质量自评估报告、最近一次基于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分析报告和损益归因测试报告、压力测试的计算方法、情景设置以及最近一次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报告。

(三)操作风险业务指标各项目计算情况,内部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情况,损失数据库建设和运行情况,资本计量流程。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模型性能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估及验收流程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开展申请验收。对于尚未达到申请条件的商业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商业银行评估申请后,监管部门可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各种方法开展评估,揭示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出具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可组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管验收团队。验收团队成员主要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内部产生,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监管经验,熟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关监管要求,公平公正、勤勉尽责。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引入外部专家,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收和监管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整改工作机制,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整改方案至少包括整改内容、措施、计划和进展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经整改,认为符合监管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监管部门认为商业银行对实施有实质性影响的核心项目整改未完成的,可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验收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情况的总体说明。

(二)整改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整改工作机制、整改方案和过程、自我验收机制、整改结论。

(三)截至验收申请日,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原因及后续计划。

(四)截至验收申请日,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商业银行验收申请,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核查是否完成整改、是否满足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要求,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根据验收意见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实施申请。实施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申请。包括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范围、申请目标、实施准备工作概述、暂不实施高级方法资产的计划安排,或操作风险标准法申请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范围、申请目标、实施准备工作概述。

银行集团还应提交集团内部各法人机构的实施方法及差异说明,提交实证数据说明上述差异对集团风险管理一致性要求的影响、解决方案和实施效果。

(二)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相关决议。

(三)截至实施申请日,未完成整改问题的后续整改计划,以及所采取的校准措施和其他措施。

(四)信息披露管理体系说明、政策和模板。

(五)截至实施申请日,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的申请作出验收通过、有条件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决定。

验收通过的,监管部门应明确商业银行实施高级方法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范围;有条件验收通过的,还应明确未通过范围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对验收不通过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指出其问题,半年内不再接受其实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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