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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3)


第五章 评估及验收原则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进行评估验收,核查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验证和审计、应用、信息披露等是否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相关的监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操作风险标准法也不宜采用自行计算的内部损失乘数:

(一)治理架构存在较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未建立高级方法或内部损失乘数建设及应用的管理机制。

(二)数据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模型的开发、运行和验证。

(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内部损失乘数相关支持系统无法保持稳定有效运行。

(四)未建立有效验证体系和独立验证团队;未对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开展有效验证,或未对识别、收集和处理损失数据的程序、流程进行有效验证。

(五)内部审计部门未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工作或损失数据开展有效审计。

(六)风险加权资产系统中手工录入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超过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15%。

(七)损失准备计提不足,实际拨备覆盖水平较低,未充分反映资产的预期损失水平。

(八)文档存在较大缺陷。

(九)未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体系。主要岗位人员数量和资质不能满足高级方法实施或内部损失乘数计算专业要求,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十)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对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

(一)内部评级政策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风险识别、风险暴露分类、评级流程、信用风险缓释的管理以及模型的验证和应用。

(二)用于估计违约概率的数据少于5年,违约概率计量未遵守底线要求。

(三)参数估计未考虑经济周期影响;未建立经济周期的研究跟踪机制。

(四)在申请范围内,违约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五)违约概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对风险计量有实质性影响的问题。

(六)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拆分以及估值存在较大问题。

(七)未开展有效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压力测试未把握影响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压力情景严重程度不足。

(八)未能验证低违约资产组合的评级模型。验证工作未覆盖关键评级标准的趋势变化分析。

(九)内部评级结果未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发挥有效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内部评级结果未在授信审批、风险监控、限额设定、信贷政策和风险报告等核心领域得到实质应用;或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和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高级领域有所体现,未制定实质应用计划。

(十)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

(一)存在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在申请范围内,损失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三)违约损失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严重不足;违约损失率估计未反映经济衰退时期违约债项损失;违约损失率计量未遵守底线要求。

(四)违约风险暴露估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存在明显不足。

(五)对非零售信用风险,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和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六)用于估计非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7年;用于估计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5年。

(七)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领域实质应用。

(八)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一)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或信息系统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账簿划分、数据管理、估值、监管资本计量、限额设定及监控、压力测试、新产品审批、市场风险报告、验证以及内部模型应用。

(二)交易台划分不满足相关要求。交易台没有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目,交易台损失无法独立观测。未结合交易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和限额设定、监控。

(三)内部模型估值结果与会计入账估值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四)内部模型未能包含对资本计量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子,风险因子合格性认定不满足相关要求。

(五)内部模型计算方法和重要参数选择存在较大问题;计算压力预期尾部损失的压力期间追溯期过短,未覆盖2007年以来的市场变化;缺少历史压力情景的重检机制;未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送计量结果。

(六)损益归因测试不满足相关要求;交易台损益归因测试落在红区;损益归因测试频率低于每月;损益归因测试积累数据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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