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2024〕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业务发展需要,现就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经收处业务、代理乡镇国库、代理支库、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国债发行兑付、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等业务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经收处业务,应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信用社作为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待报解国库的各项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收纳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款项划缴国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可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分设各类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三、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其核算业务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的,应当在“代理乡镇国库存款”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乡镇地方财政库款”“乡镇财政预算专项存款”“乡镇财政预算外存款”二级会计科目,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代理乡镇国库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会计科目。上述科目核算业务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的,应当设置、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

  “乡镇地方财政库款”科目,用于核算乡镇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等款项。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库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乡镇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用于核算乡镇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存款类别分设账户。

  “乡镇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用于核算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纳、支拨或上解。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代理乡镇国库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用于核算收纳、划分、报解、退付的各级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收纳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可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分设各类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

  四、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其核算业务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的,应当在“代理支库存款”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库款”“县级以上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外存款”二级会计科目,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代理支库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会计科目,同时设置“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上述科目核算业务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的,应当设置、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库款”科目,用于核算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等款项。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库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县级以上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存款类别分设账户。

  “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纳、支拨或上解。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代理支库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用于核算收纳、划分、报解、退付的各级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收纳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可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分设各类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

  “待转国库存款利息”科目,用于代理支库核算按规定利率和计息范围计算的国库存款利息。本科目为表外科目,计算应付利息时记收方,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划转来的国库存款利息时记付方。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