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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4)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控断面水质监测数据:与上年同期相比,2021年8月南四湖二级坝点位的水质由Ⅴ类好转至Ⅲ类,14个入湖河流站点的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明显好转。2022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监测数据显示,南四湖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历史上首次达到100%。

公开听证。办案期间,三省三级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对疑难复杂个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54次公开听证,通过听证促进了行政机关主动整改的力度与成效。在个案办结后,2021年11月至12月间,三省办案分组对部分涉及工业污染、农业污染、船舶码头污染等案件的办理成效进行4次听证。2022年2月10日,最高检在山东省济南市围绕“最高检立案办理南四湖公益诉讼案至今成效如何,流域治理的根源性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努力”等问题组织全案听证。在办案组介绍办案情况后,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南四湖生态环境专业数据为基础评价展示案件办理前后的水体水质变化。听证会邀请相关国家部委、相关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政府、县(区)政府、企业和村民代表发表意见;邀请五位全国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担任听证员并发表意见。办案组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公开听证,并通过最高检微博、正义网B站号、中新网、“今日说法”视频账号等19个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全程公开,当日旁听人数达1270.6万,主动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

终结审查。根据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情况和公开听证结果,最高检认为,南四湖可视化的具体污染问题已基本解决或者明确解决方法路径,南四湖流域水质明显好转,案件办理达到预期效果。2022年4月19日,最高检决定终结审查南四湖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

(八)助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由于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的整体性、周期性特征,南四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性任务。为从长效机制上彻底解决因经济发展、生产生活带来的环境污染反弹问题,案件结案后,最高检注重跟踪回访南四湖生态环境治理情况。基于水产养殖是南四湖湖区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如果“一刀切”禁止养殖,即使有利于净化水体,也会严重影响民生。为此,最高检积极建议地方政府有序推进南四湖养殖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为有效解决大面积鱼塘生态化改造的资金缺口难题,最高检主动协调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制定《“公益诉讼检察+农村普惠金融”助力南四湖微山县区域治理工作方案》,建立金融资源与生态资源转化连接的桥梁,推动济宁市政府与银行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整合金融资源以及社会力量服务保障当地工矿企业和农业养殖产业转型升级、退湖渔民安居乐业,促进南四湖片区综合开发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截至2024年9月底,微山县通过生态化改造,生态养殖已占全县养殖面积的88%。经过生态综合治理,山东省济宁市微山湖旅游区已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成为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的生动实践。

【指导意义】

(一)依法实行一体办案、综合履职,形成监督合力。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受损问题,往往存在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相关行政区划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立案,并根据办案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调用辖区检察人员,采用领办、提办或者交办、督办等方式,分层级分类别组织下级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针对同一公益损害事实,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递进运用磋商、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有效实现公益保护。针对查明的违法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技术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对河流、湖泊等流域面积广大、情况复杂、依靠传统调查手段难以全面发现案件线索、查明案件事实的,检察机关可以整合公益诉讼、检察技术、司法警察等办案力量,利用卫星遥感快速发现污水直排、非法采矿、违章乱建等问题线索,运用无人机航拍、快速检测、实验室检验鉴定等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为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证据核实、效果评估等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技术支持。

(三)办理重大、复杂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贯通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监督阻力较大的公益受损突出问题和违法事项,应当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理解和支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参与公益诉讼办案过程,加强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衔接;通过媒体参与和公开报道,有效提升检察公益诉讼规范办案和监督力度,扩大办案效果。

(四)经调查认为公益受损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或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但违法行为仍然持续、公益依然受损,同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国家规定的机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权利人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者经过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又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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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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