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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6)

第六十九条 数据安全事件发生2小时内,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数据安全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属地公安机关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2小时将处置进展情况上报,直至处置结束。数据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事件及其处置的评估、总结和改进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将数据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监管评级评估体系,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事件进行处罚和处置,实施对数据安全管理的持续监管。

第七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制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数据目录,提出核心数据目录建议,监督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数据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要求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重要数据目录。重要数据目录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备更新后的数据目录。

第七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通报处置机制,持续监测数据安全风险,向行业发布风险提示,制定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数据安全风险事件。与国家数据安全管理部门建立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实施数据安全信息共享、风险监测预警及数据安全事件处置。

第七十三条 涉及批量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数据共享、委托处理、转让交易、数据转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处理、合同签署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数据安全治理、技术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处置措施、数据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委托和共同处理、数据出境、数据安全评估与审查情况、数据安全相关的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第七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事件调查,对于发现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调查。现场检查、事件调查可以委托国家、行业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或者审计机构予以协助。

第七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根据其违规情况,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监管通报、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对涉及违规处理行为的系统或者应用,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对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者迟报、瞒报数据安全事件和案件,或者产生重大数据安全风险、事件、案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行业通报,责令银行保险机构暂缓或者停止合作。

第七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改正,并处以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根据违规情况,可以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保险业金融机构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根据违规情况,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培训、自律、协调、服务等方式,协助引导会员单位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总局管理单位参照适用本办法。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组织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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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12-27)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11-2)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26)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1-28)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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