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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

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案涉秦直道遗址区段已全部毁坏,但目前尚无在不可移动文物全部毁坏的情况下计算其受损价值的参考方法,难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经咨询,内蒙古博物院认为,秦直道作为人文遗迹属于环境的一部分,结合文物保护的特殊性,可参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采用替代等值分析法评估文物受损情况,即以实施模拟修缮工程等价量化受损价值。

2023年11月2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制定模拟修缮方案。该企业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土遗址保护试验技术规范》(WW/T0039-2012)等土遗址修缮保护规范,借鉴以往实体保护修缮工程的成功经验对秦直道进行模拟修缮。根据原始山体轮廓以及秦直道沿线分布情况等,确定矿界范围内秦直道的损毁长度;对形成的采矿坑进行模拟回填;针对秦直道被破坏的夯土层、垫土层进行秦直道道路本体模拟修复,在夯筑过程中针对不同土层选用与现存遗址最为相似的土壤材料,以模拟秦直道原本建造工艺的方式,分层夯筑修补。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其历史、文化等价值,最终量化出受损文物价值506.66万元。

2024年2月6日,检察机关邀请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专家库成员召开论证会。与会专家认为,运用科学评估办法量化受损的秦直道遗址价值,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效保护具有必要性。在暂无规范标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委托专门机构,采用模拟修缮方式,选用与秦直道遗址最为相似的土壤材料,以模拟秦直道原始建造工艺的方式对道路本体进行模拟修缮,并考虑了文物的历史、科学、社会价值,以此方式认定秦直道损害价值具备科学性。

2024年3月12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A企业承担损害赔偿112.17万元、B企业承担损害赔偿394.49万元,二被告共同承担评估费用47.5万元。2024年4月28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6月4日,A企业、B企业均已缴纳秦直道遗址损害赔偿费用,生效判决确定的所有义务均已履行完毕。达拉特旗文旅局制定《秦直道遗址达拉特段保护规划》,利用上述费用实施秦直道遗址未灭失段的局部本体抢险加固工程及秦直道遗址整体预防性保护工程,实现对秦直道遗址的系统保护。

【指导意义】

(一)针对严重损害文物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统筹运用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对文物的综合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在办理文物保护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注重各项检察职能协调互补,形成惩治不法行为、保护受损公益的合力,以高质效办案服务保障文化强国建设。对于严重损毁文物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文物保护过程中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行政处罚仍不能全面实现公益保护,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全部毁坏,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在原址重建的情况,可以采取模拟修缮方式量化受损文物价值。不可移动文物全部毁坏,认定受损文物价值尚无规范性标准,司法鉴定又难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检察机关可以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等资质的机构,参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中的替代等值分析法进行评估,统筹考虑文物的历史、科学、社会价值,运用模拟修缮方式量化受损文物价值。针对评估结果,可以邀请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进一步分析说明评估方式的科学性。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商同级人民法院共同指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等因素,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为方便、更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同级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现为2024年修订后的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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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11-8)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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