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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5)

2024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及文物保护专家等作为听证员,围绕办案目的是否已实现举行听证。听证评议认为,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全面履职,公益得到有效保护。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参考听证意见终结案件。

【指导意义】

(一)针对文物和文化遗产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一旦损毁难以修复。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量案涉公益的重要性、风险转化的可能性、损害结果发生的紧迫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综合判定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严重损害风险,有效发挥公益诉讼预防功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充分发挥磋商的督促整改功能,及时有效保护公益。磋商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程序。对于行政机关积极配合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整改,在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后及时终结案件,以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效。

(三)针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的情形,应当从最直接最有效解决公益损害问题的角度,精准确定监督对象。当公益损害问题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时,检察机关应当将与违法行为关联最紧密、对问题整改最有效的行政机关作为监督对象;单独监督某个行政机关难以实现公益保护目的的,可以同时监督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分别监督同一层级多个行政部门难以形成合力、实现系统保护的,可以监督地方政府统筹履职,强化监督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七条(现为2024年修订后的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云冈石窟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6年施行)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施行)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办案检察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崔国红  杨慧侠  邓勇  尹晓丽  苑曙光等

案例撰稿人:杨慧侠  杨立韬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禄米仓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231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军队营区文物保护  修缮义务  军地检察协作

【要旨】

针对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军事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军队文物主管部门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监督文物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修缮、保养责任。确需地方行政机关指导帮助的,军事检察机关可以将线索移送地方检察机关,地方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军事检察机关督促地方行政机关、军队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

禄米仓系明、清两代储存京官俸米的粮仓,始建于明嘉靖四十年,距今已有460余年历史,是研究古代仓储制度和仓房建筑的宝贵实物资料,对研究中国运河史也具有重要价值,1984年被核定公布为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禄米仓现存4个仓廒,其中3个仓廒由某部队单位作为库房使用,因修缮不当、未得到妥善保养,历史风貌受到破坏,存在损毁危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2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军事检察院)对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开展线索摸排,发现禄米仓受到损害的公益诉讼线索。根据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有关规定,军队文物使用单位对不可移动文物承担修缮、保养责任,军事设施管理部门为军队文物主管部门。北京军事检察院督促该部队军事设施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文物管理职责,监督禄米仓使用单位开展文物修缮保护工作。整改过程中,军事设施管理部门对文物受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禄米仓修缮难度较高、修缮经费数额较大,禄米仓使用单位不具备文物修缮专业能力,因此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用于禄米仓修复。经协调,该部队从营房管理标准经费和项目经费中拨付部分禄米仓保护经费,但无法满足对禄米仓的有效保护。北京军事检察院综合研判认为,该部队无法独立完成文物保护修缮工作,需要地方给予指导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应受到地方政府文物保护日常监管,北京军事检察院遂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城区检察院)办理。

立案与调查。东城区检察院接到案件线索后,与北京军事检察院共同开展禄米仓文物保护情况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八条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东城区文旅局)对文物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关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的巡查”“进一步落实街道(乡镇)文物安全责任”等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建国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建国门街道办)负有文物安全保护及文物修缮管理责任。2022年9月5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东城区检察院对东城区文旅局、建国门街道办分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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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11-8)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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