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6)

立案后,检察机关依法实地勘查、调取禄米仓文物普查登记表等档案资料,进一步查明禄米仓受损情况:禄米仓部分仓廒被用于堆放杂物,屋面、屋顶多处建筑构件严重糟朽、风化,建筑本体存在损毁危险;因不当修缮导致墙体掩埋、门窗封堵,破坏了文物历史风貌。

制发检察建议。2022年10月8日,检察机关向东城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帮助文物使用单位履行文物修缮义务,并加强文物活化利用;向建国门街道办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帮助文物使用单位开展文物修缮工作,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加强文物日常巡查,进一步推动文物活化利用。

整改情况。东城区检察院、北京军事检察院组织东城区文旅局、建国门街道办、该部队军事设施管理部门、禄米仓使用单位召开“以法治化推动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会,共同商定禄米仓修缮保护事宜。该部队军事设施管理部门从营房管理经费中拨付日常管护经费,用于禄米仓的定期维护;禄米仓使用单位将其中2间仓廒进行腾退,交由地方政府规划管理。建国门街道办委托相关单位制定修缮方案,指导该部队对禄米仓开展修缮。东城区文旅局按照相关财政政策和现有经费渠道统筹安排部分文物修缮资金,指导完善文物修缮方案、开展修缮工程。2023年10月,修缮工程竣工。东城区文旅局、建国门街道办同步制定文物活化利用方案,在保留原有仓房建筑结构的同时,将其改造为禄米仓胡同博物馆对外开放,以“禄”“米”“仓”三要素展示北京地区运河史、漕运史、仓储史,实现文物有效利用。

在此基础上,东城区检察院与北京军事检察院、东城区文旅局共同签署《关于协同推进东城区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协议书》,建立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长效协作机制。

【指导意义】

在办理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军事检察机关应依法督促军队文物主管部门监督文物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修缮、保养责任,确需地方行政机关指导帮助的,可以向地方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针对军队营区文物受到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军事检察机关应依法督促军队文物主管部门履行文物管理职责,监督协调文物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修缮、保养责任。确需地方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帮助的,军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将线索移送地方检察机关办理。地方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军事检察机关督促地方行政机关、军队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共同实现对军队营区内文物的有效保护。同时,要注重推动文物活化利用,促进有效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现为2024年修订后的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施行)第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施行)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办案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沈谦  陈迎节  李婷  吕富醌  周南

案例撰稿人:郑馨智  刘雨萌  原佳丽  吕富醌

张某方、李某香故意损毁文物案

(检例第232号)

【关键词】

故意损毁文物罪  涂写石刻  刑事公诉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构成的文物上乱涂乱写,虽未造成单个文物的严重破损、毁坏,但是显著改变文物外观,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整体历史风貌,破坏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行为。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方,男,1953年出生,农民,曾因利用迷信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被告人李某香,女,1968年出生,农民,曾因利用迷信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泰山是中国首个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为“五岳之首”,是中华民族的伟大象征,民族文化的缩影。泰山石刻涵括了整个中国的书法史,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被誉为“中国书法艺术的博物馆”“天然的石刻艺术博物馆”。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11-8)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2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