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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3)

第三十条 认证认可行标实施三年后,认可检测司应组织对认证认可行标的实施情况、实施取得的效益、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进行实施效果评价。对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发挥实质性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效益的认证认可行标项目、组织和个人予以鼓励和经验推广。

对于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应进一步推广应用,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三十一条 认证认可行标实施的五年内,认可检测司应组织认证认可行标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国家认监委应及时对复审结论进行公告。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认证认可行标,由国家认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修订。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认证认可行标,由国家认监委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 禁止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性行为经查实的,取消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任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督促后仍不能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承担该项目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向社会免费公开认证认可行标文本。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国认科〔2018〕15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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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 国务院(2016-2-6)
·关于印发《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8-24)
·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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