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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设备监〔2018〕69号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局装备技术中心:
依据国家铁路局与香港运输及房屋局签订的《关于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事宜会谈纪要》,现将《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地与香港过境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香港繁荣稳定发展,满足内地与香港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过境执业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照严格准入和特事特办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过境内地承担公共运输或试验等任务(含因维修需回送至修理单位)的铁路机车、动力分散型动车组(以下简称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通过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获颁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第三条 内地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需担当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任务至香港的,由所在企业统一向机电工程署或授权单位提报已取得相应类别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员名单,并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担当相应的驾驶任务。合格人员名单由培训考核单位报国家铁路局和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
(一)机车系列:
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
J2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
J3类准驾动车组和电力机车;
J4类准驾内燃、电力机车;
J5类准驾内燃机车;
J6类准驾电力机车;
J7类准驾动车组。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
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员申请领取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其所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企业(以下简称港方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理论考试报名截止日期计算,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规定的职业健康标准,具有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三)学历符合港方企业有关规定;
(四)取得港方企业认可的列车驾驶资格,并有2年以上及10万公里驾驶列车经验的现职司机。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填报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扫描件(双面扫描至同一页);
(三)加盖港方企业公章的本人体检表或体检合格的证明文件(中文版。如原版为英文,应同时提供翻译为对应中文的中文版);
(四)本人汉字读写和普通话交流能力证明材料;
(五)本人学历证明材料;
(六)港方企业认可的列车驾驶资格以及列车驾驶经验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考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以下简称实作考试)。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满分均为100分,行车安全规章科目考试成绩90分合格,专业知识科目考试成绩80分合格。实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成绩均为80分合格。经理论考试合格后,申请人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后,方可申请参加实作考试。理论考试或实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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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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