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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厘定承保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

第十五条 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责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责任限额,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

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

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延迟续保。

第三章 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根据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单位特点和被保险人实际,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的细则或标准,规范事故预防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预防服务的监督指导,可以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参与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工作。

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建立三方合作机制,加强事故预防服务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公平公正合规运行。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或单独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及频次,协助被保险人降低安全风险。

第二十条 事故预防服务应当符合被保险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保适用可行,并根据被保险人合理的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可以参照以下内容选择一项或多项服务项目,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

(四)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大中型被保险人提供1次上述第(二)项或第(四)项服务,各地区通过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细则或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被保险人的服务项目及频次。

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应当与所承保安责险业务相匹配。

从事事故预防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根据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单位特点和被保险人实际,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年度预算目标。

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险机构应当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机构主动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预防服务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为被保险人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

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应当留存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妥善保管,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期间不得篡改、隐匿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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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应急管理部(2023-2-2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8-4-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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