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2)
十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有关保险机构投资股权以及设立非保险子公司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送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后实施,并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4月2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保险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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