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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3)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成合成类算法应用场景下的典型纠纷,涉及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他人作品进行局部合成行为的性质认定。本案判决明确了“AI换脸”不构成对原作品的独创性改编与合理使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网络服务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利用算法技术侵害他人著作权。本案平衡兼顾技术创新和权利保护,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人民法院聚焦新兴技术创新应用和算法治理需求,促使企业加强对素材来源及生成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和算法安全评估,强化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益保护,引导企业规范数字化转型。
  案例5.游戏“换皮”侵权案
  【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4326号
  【基本案情】
  《某某觉醒》是一款战争策略模拟游戏(SLG),由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和运营。《某某官》是一款微信平台小程序游戏,由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和运营。在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某某官》游戏收入约为1890万元,扣减相应渠道费用后约为1250万元。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某某官》游戏“换皮”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经比对,两款游戏整体结构、玩法系统基本相同,细致到游戏元素的参数类型、具体数值、交互关系等均一一对应,甚至大量文字表述错漏完全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美术视听素材。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和推广《某某官》游戏,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独创性表达,本案诉请保护的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属于玩法机制设计,反映了游戏开发者对于虚拟游戏世界从细部到整体的所有构思,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游戏玩法规则不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故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被诉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超出合理限度从游戏玩法设计的整体分类框架到数值设定细部都全面模仿、原样照搬,仅简单替换了美术资源,通过此种“换皮”方式分流和抢占了相关游戏市场份额,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核心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游戏玩法规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不应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判决厘清了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游戏玩法的法律边界、分析框架、裁判规则,有助于促进数字文娱产业创新创造和良性竞争。
  案例6.网络测评“有踩有捧”不正当竞争案
  【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终5492号
  【基本案情】
  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发现,某社交平台上有一篇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的有关防晒服的测评文章,对市面上8款不同品牌防晒服做了横向测评,其中包括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旗下甲品牌、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联方旗下乙品牌的防晒服。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用涉案文章中实验数据测试来源的仪器对甲、乙品牌防晒服进行测试,测试数据均与文章中标示的实验数据不符。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了甲品牌防晒服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甲品牌防晒服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万元。双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助测试数据并辅以评论区的跟帖,意在凸显乙品牌防晒服的防晒力强于甲品牌防晒服,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测评结果系出于相同的测试环境、测试条件,涉案文章中标示的甲、乙品牌防晒服的紫外线防晒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易误导相关公众、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测评涉及多个品牌,测评言论未含有直接否定性或者贬低性的内容,也未用显著标记的方式在各个品牌中突出甲品牌,被诉行为尚未达到使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的程度,故不构成商业诋毁。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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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4-26)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2025-4-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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