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
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现新突破、再上新台阶。本年度报告从全国法院2024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3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专利案件审判
1.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定性
【案号】
(2024)最高法民再244号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证据之一,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仍应当依据专利授权文本及行政部门的生效决定进行判断。在专利权人依据有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专利权评价报告对涉案专利作出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的否定结论,就认定该权利人不具有行使诉权的基础,进而裁定驳回其起诉。
2.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740号
【裁判要旨】
对于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专利权以及相同事由的不侵权抗辩,关联案件的认定应当保持一致,防止出现裁判冲突。即使被诉侵权人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依据另案生效裁判中有关同样的抗辩事由成立的认定,依法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的有关抗辩同样成立。
3.附履行条件判决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
【裁判要旨】
1.对于因涉案专利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导致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诉讼判决前未能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履行作出相应的安排,包括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判项的履行附加必要的条件。如,将专利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权利要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作为判项履行的前提条件,并对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一并作出安排,以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对于附履行条件的判决,可以同时判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在判项履行条件成就后,自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至履行条件成就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即单倍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条件成就后仍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作出后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的处理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再1号
【裁判要旨】
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决定对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有关执行款一般应由执行法院在执行回转程序中责令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人民法院也可视情在再审判决中责令返还。
2.对于涉及多个被诉侵权人的专利侵权判决,如果由于不同被诉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执行时间不同导致对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适用结果不同,违反公平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5.仿制药申请人于专利信息登记前作出一类声明的处理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3号
【裁判要旨】
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规定期限内正确登记专利信息,但仿制药申请人于专利信息登记前已先行作出一类声明的情况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有机会在合理期限内要求仿制药申请人及时申请变更其声明类型。如仿制药申请人申请将其一类声明变更为四类声明,或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申请变更,或申请变更为其他错误声明,则对于专利权利人提起的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6.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中药品技术方案发生变更的处理
【案号】
(2023)京73民初855号
【裁判要旨】
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以药品审评审批部门审查药品能否获批上市的技术方案作为确定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审理依据。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应当及时、如实向人民法院说明对判断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有影响的技术方案变更情况,否则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7.用途专利发明人身份的认定
【案号】
(2022)苏05民初925号
【裁判要旨】
用途发明专利是基于已知的化合物,发现其新的用途而形成的发明创造,其核心并不在于已知化合物本身,而在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的发现和应用。如果“老药新用”发明构思的提出在研发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提出发明构思、对具体技术方案的形成或实质性改进以及阶段研发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均可列为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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