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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4)
  【典型意义】
  本案对网络上发布商品测评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认定。测评是互联网消费催生的新事物,测评方运用专业知识并结合测试结果,对某类商品、店铺或服务给出评价和建议,为消费者打破信息壁垒、减少选购成本提供了便利。这种来自“第三方视角”的亲身体验,因其“客观”属性,受到广泛青睐。但部分测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瑕疵、“踩一捧一”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甚至以测评之名行营销之实,背离了测评初衷。本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厘清了测评行为的合法边界,有效规制虚假测评行为,推动测评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良性发展。
  案例7.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某忠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1民初4607号
  【基本案情】
  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系国内较大的综合性票务平台企业,运营具有售票功能的大某网、大某APP。郑某忠通过网络店铺销售针对大某APP的抢票软件。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郑某忠专门研发销售针对其售票APP的外挂软件,用以抢购APP在售门票,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郑某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郑某忠辩称,其与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仅为涉案抢票软件的销售者并非研发者,其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没有造成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票务收入减少,亦不会影响公共购票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某忠为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用户提供抢票服务,以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故被诉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和规范的范畴。被诉行为实质是由软件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大某平台的演出门票,该行为不仅直接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干扰经营者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而且增加用户使用大某平台购票的难度,降低用户对大某平台提供服务的评价。虽然被诉行为未直接减损大某平台单场演出的售票收益,但导致大某平台的经营利益和商誉受损,损害了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竞争利益。同时,被诉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不利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整体社会福祉的提升。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诉行为已经停止,故不再另行判决停止侵权,判决郑某忠赔偿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指出,涉案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平台的购票规则,干扰、妨碍平台售票业务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在此基础上,将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票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等纳入考量范围,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警示代抢服务从业者及技术开发者需遵守法律规则,对于打击网络黑灰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有序的购票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8.涉热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一审: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3刑初585号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陆某仟通过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购买系统程序和影视网站模板等方式搭建了多个违规影视网站。期间,被告人季某石、方某明知被告人陆某仟经营非法影视网站仍向其出售影视导航CMS系统程序以及多个影视网站模板,并提供程序技术维护服务,收取费用6990余元。陆某仟未经著作权人北京光某影业有限公司等权利人许可,以添加视频链接等方式,在网站上线《热辣滚烫》《飞驰人生2》等12万余部影视作品,供访问者在线观看,并与非法广告商合作,在网站投放广告。2022年4月30日至2024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陆某仟收取广告费148万余元。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仟、方某、季某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北京光某影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陆某仟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陆某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季某石明知他人侵犯著作权仍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针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综合考虑被告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获利等因素确定被告人陆某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数额。判处被告人陆某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季某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陆某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判决后,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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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4-26)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2025-4-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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